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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洞察
央行发文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日期:2022/1/6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表示,《条例》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标志着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制度正式建立。通过补齐地方金融监管短板、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可以杜绝金融监管真空;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配合,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随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健全和监管效能提升,有助于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开展业务、稳健经营,促进地方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补齐地方金融监管短板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追求规模扩张及发展速度,忽视资产质量改善及效率提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部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

  目前,除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其他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均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而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四类机构也缺乏国家层面统一规则。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多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区域监管的需要。

  “一些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也承担了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的责任。但按照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角色、职权一直不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缺乏。”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职责以及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有助于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条例》起草说明也指出,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明确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这从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身份,有助于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对他们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董希淼表示。

  总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

  地方金融组织多产生于基层,其突出特点即是与基层生产经营紧密联系,熟悉基层情况,且多数地方金融组织自身体量较小,业务管理和风控能力相对不足,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一定限制。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总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鼓励其在业务模式、客户定位、风控技术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充分发挥地缘区域优势,为当地企业、“三农”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服务。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其专注主业,深耕本地,有利于其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同时,考虑到地方金融组织类型多样,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不同,《条例》立足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统筹防风险和促发展的需要,不采取“一刀切”,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具体规则,预留政策空间并设置过渡期安排。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从地方和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分工来看,《条例》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条例》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可逐次处罚。

  其中,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条例》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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