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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管理中的穿透识别原则适用探讨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兼合规负责人  王欣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门副总经理 王晓笛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门 袁泉

  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比,保险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识别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一直是行业面临的挑战。本文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视角,对穿透识别原则在保险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从监管原则来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管理关联交易,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从金融产品来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必须穿透至基础资产。保险资金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从比例管理来看,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比以往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的比例下降10%。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和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从交易关系来看,保险资金运用需严格落实关联交易穿透识别的合规要求。在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管理中,保险机构要准确判断投资人、发行人、底层资产融资人之间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管理办法》对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类型、可适用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等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以满足关联交易的合规要求。

  从灵活适用来看,考虑到关联交易广泛存在和难以穷举所有业务类型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在具体穿透规则适用层面仅作原则性规定,对于监管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各保险机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情况的内控管理标准,将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识别等要求落到实处。

  二、穿透识别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2021—2022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运行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24.89万亿元,同比增长6.82%;资金运用余额23.23万亿元,同比增长7.13%,3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规模达16.51万亿元。这其中,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保险资金运用占比较高。

  从投资管理来看,在保险资金运用总金额中,委托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比约70%,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自主投资金额占比超过25%,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占比不到5%。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资产配置来看,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继续保持以债券、银行存款(含现金及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为主的配置结构,三者合计占比67.67%,同比上升0.77个百分点。债券、股票、公募基金、现金及流动性资产等交易结构清晰、信息披露充分、具有公允价值的资产配置合计占比57.61%,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金融产品、股权、其他权益类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配置合计占比25.76%,同比下降0.42个百分点。

 三、穿透识别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面临的挑战

  在保险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对委托人负有受托义务,需做到公平对待和勤勉尽责。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开展资产管理的市场机构对关联交易穿透审查负有管理责任,需平衡各类委托人的差异化诉求,面临诸多挑战。

  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平衡受托管理半独立性和资产管理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随着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化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服务保险主业的同时,也成为依法受托管理第三方资金的市场主体,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控股的子公司,主要负责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法定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和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投资业务和资金流动。例如,2021年银保监会通报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情况,针对以隐瞒关联关系、嵌套交易结构、延长业务链条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控制、掏空银行保险机构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组织相关市场机构进行整改。

  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等机构相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提供资金运用相关服务,按照法律规定的信托原则和受托义务开展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遵守监管要求,准确识别不同层级的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防范不当关联交易、违规输送利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资管产品需要平衡独立运行结构和多样业务形态之间的关系

  一是保险资管产品具有独立性,为拟制法律主体。保险资管产品的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自有的或管理的财产。保险资管产品具备持有人大会等治理机制、独立运作机制和管理决策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受托管理人履行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职责,直接承担产品投资和管理责任,其经营活动并不取决于投资人意志。

  二是保险资管产品需要区分关联交易管理和利益冲突管理。保险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和利益冲突管理有一定相关性,但两者并不等同。保险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管理主要关注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和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委托人资金在穿透识别原则下与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保险资管产品的利益冲突管理主要关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以及是否履行忠实注意义务。

  三是保险资管产品的类型覆盖广泛,穿透管理面临复杂情形。例如,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另类产品具有多层次多品种的基础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按照监管规定穿透识别基础资产,将其中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范围。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尚未明确投资标的和资金投向,且其投资的资产组合变化较快,对于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可参照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对于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以下简称“集合产品”),穿透识别和穿透管理关联交易更加困难。

  3. 保险资管产品需要平衡合规管理和投资时效之间的关系

  部分集合产品穿透识别在利益平衡方面存在难点。集合产品涉及委托人众多,如每笔投资均需委托人完成关联交易审批后受托人方可开展投资,则既与委受托合同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主动管理资金和资产的职责存在一定冲突,又可能发生因等待全部投资人都完成关联交易审批而耽搁投资时机、进而影响其他产品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部分资管产品穿透管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堵点。按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需承担关联交易穿透管理的主体责任。但在实践中,将保险资金投资于部分资管产品后,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及时获取资管产品的投资情况,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审批容易滞后,面临较大的管理压力。同时,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种类众多,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尽管有的受托机构至少按季度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披露产品持仓情况,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与大多数关联交易需事前审批的监管要求不相匹配。

  部分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盲点。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产品投资事项,受托人需至少按监管规定的频次向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披露,当该披露频次与私募产品常规披露频次不一致时,可能存在不能平等对待所有投资人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私募产品相关投资数据一般被界定为商业秘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穿透管理后可能需进行公开披露,因此相关市场机构必须妥善处理,兼顾上述两种需求。

  四、穿透识别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的建议

  1. 综合适用穿透识别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基于保险资金是我国银行中长期信贷的重要资金供给方、权益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债券市场第三大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保险机构不仅应执行银保监会公布的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还应遵循关联交易涉及的其他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和各类交易所管理要求,根据会计准则、公司法等实施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和认定。不同监管部门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穿透管理原则基本类似,但是具体管理要求各有侧重、存在差异。因此,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适用穿透识别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2. 考量保险资管产品特性,兼顾穿透管理原则

  适用穿透管理原则时,应综合考量保险资管产品的独立性与特殊性。对于非标准化产品、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应严格执行向上向下穿透管理要求,落实委托人穿透管理义务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配合管理职责和动态风险监测义务。对于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应充分考量集合产品的特殊性,兼顾产品独立性和穿透管理原则,尽量避免不公平对待客户,造成利益冲突。

  3. 建立穿透管理统一标准,加强交易系统建设

  对于存在多个投资人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建议以投资人持有比例为标尺,探索形成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可基本统一适用的穿透管理执行标准;探讨以投资人并表或达到特定持有比例作为标准,开展差异化的产品、资产穿透管理,尽量避免因实施关联交易管理与其他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兼顾不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标的性质,努力避免出现将非公开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同时,加强关联交易相关系统建设,使用科技手段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智能化实时监控,加快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共享,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效能,降低关联交易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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