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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思考

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颖锋

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牟联光

  2022年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从市场长期发展情况来看,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效能。但是,市场上不当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如果统筹规范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风险,扰乱金融秩序。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起不当关联交易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为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提供基本保障。

  一、抓住主要股东行为管理的关键环节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弥补契约组合中的漏洞。这种弥补漏洞的机制通常被称为“剩余控制权”。在缺乏有效机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的情况下,主要股东可以利用“剩余控制权”为自己获取更多利益,甚至获取不当利益。因此,规范主要股东的行为是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的关键点之一。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要股东作出并履行书面承诺。其中,合规类承诺是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的承诺,例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主要股东承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使主要股东清晰认识自己的义务,例如关联关系变化时的告知义务等;二是为监管部门在主要股东违反承诺时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依据,例如违规后限制或禁止关联交易、限制表决权等;三是为公司及其他股东向责任股东提出损失赔偿主张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2021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行为,包括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等。鉴于不当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该办法强调大股东应当充分评估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

  2022年9月,银保监会上线了非银行机构股权监管系统,整合收集股东股权和股东评估信息、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股权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等工作事项,后续或将探索与工商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流动信息等对接,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

  二、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从业务实践看,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但董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果没有具体抓手,董事会难以针对专业性强的业务开展科学管理。因此,赋予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的职责,对于审查审核和风险管控具有操作意义,能够促使董事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从具体操作看,考虑到关联交易涉及公司业务、日常运转、投融资等不同方面,不同业务在公司内部适用不同流程,单个部门难以掌握关联交易全貌并进行全流程风险控制,因此,银行保险机构必须做好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衔接,防止出现将重大关联交易拆分成多个一般关联交易以规避审查的行为,发挥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积极作用。

  三、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关键控制流程

  不同关联交易适用不同流程和不同授权审批层级,因此建立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的监控系统十分必要。银行保险机构穿透识别关联交易,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需要设置内嵌于公司业务活动的关联交易管理的关键控制流程。

  一是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建立准确、完整的关联方信息档案是识别关联交易的前提。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关联方信息维护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这些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持续维护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将其嵌入机构的业务审批系统,以助力自动识别、记录、监测和管理关联交易。

  二是切实做好关联交易定价管理。确保交易价格公允是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如何确保交易公允且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目前,市场机构通常根据具体业务特点采取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多种方式定价,部分银行保险机构也会参考市场上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定价。

  三是加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和联合授信管理。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规定,联合授信的牵头银行不得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确保授信决策的公正性。《管理办法》也对关联方授信作出比例限制,规定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

  四是落实及时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银行保险机构不仅应通过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及时报送信息,而且应向金融基础设施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四、建立不当关联交易责任追究制度

  从内部管理来看,为落实《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和相应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重要岗位人员的关联交易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定期开展关联交易相关审计并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实现“行为合规、经营有效和信息真实”的目标。

  从外部法律规范来看,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依据刑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使其未按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监管措施实施后,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推动加强关联交易的有效管理,使以往部分银行保险机构不当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逐步得到规范,促进银行保险业稳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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