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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
来源:  作者:柳立  日期:2009/3/2

    何广文 博士,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留学德国,并曾为德国杜伊斯堡大学客座教授、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从事农村金融与投资、合作金融、小额信贷、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教学与研究。发表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及教材20多种。主持过国家级、部委及国际合作课题20多项。担任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中国项目咨询专家。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我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域经济特色鲜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托当地已成形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组建而成,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比较优势,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抓紧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的知名学者,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博士。他认为,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对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政策框架

    记者: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总数108.15万,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手、经纪人等成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

    对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今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请问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实质是什么?

    何广文:实际上,在今年中央1号文件之前,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之后,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

    可以说,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涉及的不仅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农村领域内,怎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中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以其为中心的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优势明显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有哪些优势呢?

    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其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合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博弈过程中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消除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可以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极大地提高农户信贷的可得性。农户是小生产者,农户特别是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的农户,虽然不一定是自给自足的,劳动已经社会化,也参与商品交换,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但是,家庭劳动分工和家庭消费费用造就了农户特定的生存战略和资源使用方式,土地成为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手段,农户生产活动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一般较低。农户一般无经常性的、固定的收入来源;农户是生产与消费的综合体,资金概念常常不正确,生产资金与生活资金常常混合使用;缺乏必要的贷款抵押品或担保物;厌恶风险;对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了解;选择成功的项目较难;信贷需求特殊。收入有限,资产积累不足,加之农户居住分散,资金需求额度小,在商业信贷市场上难以获得信贷融资支持。为此,贷款难一直是农户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农户信贷融资中,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素,是有必要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运作模式

    记者:在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如何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

    何广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在农户、微小企业向农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的参与;二是以一定方式向农户、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我们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微小企业信贷融资中的情况为例,可以分析出其发挥作用的三种模式:

    第一,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依托一定的社区、村落和产业,具有较好的地缘、人缘关系,对成员比较了解,因此,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山西省榆社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给农民贷款,对于取得信用状况较好的合作社担保的农户,最高可以获得贷款50万元。同时,榆社县政府拨专款成立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再担保,并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榆社县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增强了还贷能力。2007年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纯利润720万元,累计归还信用社的贷款4000多万元,不良贷款率1%以下。这一金融服务新模式开始在山西省的56个县进行推广,近40万农民从中受益。

    第三,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农户生产的产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销售的原材料来源,如果单个农户贷款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例如,依托农户生猪养殖小区建立起来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一定积累的以生猪销售、饲料加工为龙头的生猪专业合作社,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建造圈舍、购买仔猪,租赁给农户养殖,并向农户提供饲料,从生猪育肥以后的销售收入中,逐步偿还贷款。或者是将从金融机构申请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户,由农户自己建造圈舍、购买仔猪、购买饲料,养殖和育肥生猪,销售并取得收入,逐步偿还贷款。

    创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服务

    记者: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本身也仅是在探索之中,不仅各种制度安排还需要完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也需要服务。

    应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在银监会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新政出台以后,各类社会资本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但是,就现有的制度安排而言,村镇银行需要现有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并参股20%以上,实践中出现发起银行短缺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户自己的组织,正规化发展是必要的,但因银行监管部门监管实力不到位而审批滞缓;各省市政府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普遍提高了准入门槛。制度安排的不完善,也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空间的拓展带来了障碍。

    应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本身是对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创新的产物,因此,在较多方面的探索可能与现有的监管制度安排不协调,因此,监管方式需要创新。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成员之间的互助制度安排,更多的需要非审慎监管,否则,监管过度就成为阻碍金融服务创新的要素。

    应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一是要研究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健康发展需要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的各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需要融资,应该为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该准予其进入银行同业拆借系统进行资金交易;三是可以组建投资基金,为农村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股权投资;四是要在治理结构优化、机构信用评级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需要健全的管理系统、决策系统,同时其本身也需要信息服务。

    应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产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合作社发放信用贷款,上海安信农保为此设计出“合作社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品种”,银行为合作社放款的顾虑降低,大大提高了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可获得性。

    同时,我们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特别是建立以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助合作机制,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并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形成政府、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不断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与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要继续深入地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培育农民良好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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