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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外汇局完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新增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申报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陈月石  日期:2019/9/17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下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

  外汇局表示,《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所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间接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具体来说,《业务指引(2019年版)》新增了七项内容:

  1.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具体来说,鉴于线下扫码业务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从原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调整为对公和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5000 美元以下的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2.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3.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4.新增关于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如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清算铺底资金及外币调钞款项)的申报要求。

  5.为适应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规则的调整,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6.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7.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除7项新增内容外,《业务指引(2019年版)》还调整了七项内容:

  1.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其中,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2.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3.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QFII 项下本金和资本利得资金汇出境外时,无需在交易附言中进行区分,可统一申报为“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撤资”即可。

  4.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5.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6.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7.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此外,《业务指引(2019年版)》还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以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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