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解答养老保险手续相关政策问题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记者 廖晨霞 日期:2021/11/23
五问养老保险手续怎么办
──市人社局解答相关政策问题
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政策出台后,办理退休手续有哪些变化?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人员如何申报办理退休?因为正常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晚办退休,如何处理?就相关热点问题,天津日报记者专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问:简化退休手续后,退休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此次简化退休手续,主要是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退休手续的精简,对于退休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等相关政策,仍保持不变。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问: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根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需要注意哪些?
答:除4种必要要件外,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8种要件: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5.1995年底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获得劳模称号的材料原件。
6.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审批表原件。
7.1993年以后存在领取失业金记录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就、失业证》《就业、创业证》。
8.参保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核对本人参保信息的,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原件1份。
问: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有哪些流程?
答: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包括退休减员、本人确认、待遇核定支付三个环节: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同时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参保人员对《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记载参保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字确认并申报退休;申报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
问: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人员如何申报办理退休?
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的人员,视不同情况申报办理退休:
档案关系在我市的,由存档机构申报退休;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存档机构接收档案并为其申报退休;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且为外省市户籍的,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区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存档机构接收档案并为其申报退休。
上述人员中的无档案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存档机构提出建立退休档案的书面申请,再由存档机构为其申报退休手续。建立的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问:因为正常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晚办退休,如何处理?
答:因正常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其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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