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网联之后"信联"风声再起:芝麻信用等望参股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程维妙/文 张彬/制表 日期:2017/11/15
在个人征信牌照仍处于“难产”状态之时,一个征信行业“超级枢纽”的架构正慢慢浮现。继6月市场传出“信联”筹建已进入实质阶段后,近日又有消息称,“信联”今年底就要正式批筹,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首批个人征信牌照试点的8家机构分持一定比例股份。在北京商报记者11月14日的问询中,多家业内机构并未否认这一消息,但表示“目前不便回复”。神秘“信联”的使命也再度引发业内猜想。
神秘的“信联”
严格来说,“信联”的叫法仅是目前业内的俗称,根据坊间传言,这一机构的名称是“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该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风险成本。原本等着领取首批个人征信牌照的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等8家试点机构将有望参股“信联”这一平台,每家机构占新公司8%的股权,目前已经初步签订了入股的协议。
今年6月,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信联”主要由互金协会牵头在做,该联合机构将效仿第三方支付“共建、共有、共享”原则的“网联”模式,在传统金融之外,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个人征信的全面覆盖。
彼时消息透露的参建机构名单中,除了首批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试点机构外,还有百度、网易、360、小米、滴滴、开鑫金服、宜信等行业相关机构。“多家机构已签署投资意向书,机构筹建已进入实质阶段。”但随后便没有下文。
对于最新消息,北京商报记者11月14日询问多家业内机构,有的机构完全闭口不谈,但也有3家机构并未否认,只表示,“目前不便回复”。其中一家机构称,“我们接受央行征信中心监管并与其保持紧密联系,如果此类型机构(信联)最终成立,我们会与之保持紧密沟通。”
民间个人征信急需补位
当前,银行卡领域和线上支付清算已分别有银联和网联两个联合组织,征信领域也并非空白,有央行征信中心、国家信息中心等国有机构。不过,有法365首席经济学家李虹含介绍,央行征信等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信息上存在不足;从数据结构来看,央行征信中心更多是结构化数据。
“随着信用社会的逐步深入,建设并完善商业征信体系已成为对公益基础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李虹含表示。事实上,随着消费金融、网贷等市场的快速扩张,征信业早已成为一片蓝海。据大数据分析公司易观发布的一份中国征信市场年度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贷款规模为1121.1万亿元,征信平台也已遍地开花。
民间从事信用信息管理业务的机构逐渐增多,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就是首批个人征信牌照试点的8家机构。2015年1月,央行下发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中国首批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仍未发出。
掣肘牌照下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数据孤岛”现象。各个信息平台、各个商家主要都是负责自己的信息,不进行共享流通,信息误导现象严重,过多的征信机构会割裂各自的流通性。
信息不共享流通的危害也已经显现。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现金贷、消费金融大爆发;过度借贷、重复授信、过高息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等问题也恶浪滔天。在各个平台信息割裂的情况下,借款人“多头借债”拆东墙补西墙的“共债”风险已愈发严重,欺诈性行为防不胜防。
“信联”使命的猜想
为何数据难以互通?一家征信公司创始人表示,“数据孤岛”的形成是天然的,首先这些数据的所有权是产生数据的个人,而非各个平台,因此平台在使用这些数据时需要征得个人同意;其次每个公司平台掌握这些数据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此不可能轻易将这些数据共享出去。
安全和机构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也是催生“信联”的原因。金融科技领域资深观察者由曦表示,成立“信联”最基本的逻辑是,如果征信机构也从事放贷,其他信贷机构不可能把客户数据进行分享,这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所以要求是独立第三方。
零壹财经分析师孙爽认为,从“信联”的使命看,如果“信联”由互金协会牵头一说成立,“信联”只协商制定征信业的数据报送标准,不参与征信业务,或许也是一种可选道路。
在由曦看来,成立一个机构不难,关键在于机构职责的理清以及一些技术问题的解决。例如对于特定对象的数据是否采纳需要明确,避免多头借贷,既可以降低风险,也可能构成对特定对象的“歧视”;在征信数据使用的场景方面,目前在央行征信中心查的数据只能用在放贷这个场景,但在美国,征信局的信用分使用场景很广泛;在数据采集方面也需要更加专业,比较好的方式是允许征信机构建立分级的代理体制。
而在这些问题之前,由曦首先提到的,是允许报送数据和查询数据的机构范围需要理清。尤其是数据采集范围一直非常敏感,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李虹含表示,要注意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的边界,公民应当具有隐私权,信息共享需要有边界。“边界的界限在是否会损害到公民的切身正当合法利益。”他进一步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信息使用边界,并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使用和保护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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