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人民银行 作者: 日期:2011/11/9
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办法》还提出,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在期限方面,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有效期。
《办法》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通俗来讲,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智能卡、购物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分记名卡和非记名卡。
附件下载: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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