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今后我国商业银行审慎、合规发展信用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办法》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出台过程和出台后的影响等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信用卡》采访了《办法》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
《中国信用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飞速增长,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信用、社会消费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隐患和各类问题不断累积,不规范的业务行为导致了大量投诉、争议和案件,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我们仔细研究和分析了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各类风险,发现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失,使商业银行信用卡经营行为无法可依,业务合规性无从抓起,监管部门也没有执法和处罚的详细依据,监管有效性亟待提高。目前,1999 年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业务监管权限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移交中国银监会)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信用卡业务的法律需求。中国银监会近年来陆续出台的19份“通知”和“风险提示”等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也日益难以满足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和监管,防范风险、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和监管制度建设,我们在充分研究国内外现行信用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征求专家和业内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现状,起草了《办法》,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行为、审核授信、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受理收单、催收行为、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制度规范。
《中国信用卡》:《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国务院对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 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中国银监会收到的关于信用卡营销行为投诉中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激活用卡方面,《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的保护方面,《办法》禁止对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的前提必须是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对不当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交易、退款交易过多、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出现欺诈或非法交易的商户,及时采取现场调查、撤除机具、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风险控制措施,以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权益。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以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办法》具体规定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的监管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违规行为处罚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信用卡》: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过程。
答:2009 年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银监会先后三次就《办法》向业内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业内机构范围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和银监局、人民银行、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中外资银行、我国境内已设机构的银行卡组织等70 个部门和单位。同时,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2010 年,中国银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银监会共收到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提出的宝贵意见1000多条。经逐条梳理和研究,中国银监会对相关意见尽最大可能吸纳。对涉及专业表述的修改意见,基本吸收;对没有分歧但表述不同的意见,本着准确、简练的原则进行了文字修改;对有分歧的意见,组织相关方专题讨论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表述。
《中国信用卡》:您认为《办法》出台将对信用卡业务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银行卡市场以发展借记卡为主, 信用卡业务开始起步。第二阶段,90 年代中后期,信用卡业务逐步从借记卡业务中分离出来并开始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中国人民银行1999 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对银行卡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阶段是系统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的阶段。为推动银行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2005 年4 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发展方向和目标、工作重点等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我国发展银行卡产业的高度重视。其后,财政部修订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专门增加了关于信用卡业务呆账认定和核销的具体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基于各信用卡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陆续发布19 份规范性文件,并于2011年1 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我国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的基础框架基本形成。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重要举措。根据当前监管工作需要,中国银监会制定《办法》,主要是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 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 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在每一个业务环节中,都明确提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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