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就指出了信用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信用更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主体之间基本关系的重要纽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增长,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征信市场也随之进入快速发展期。
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
《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被认为是“征信”一词的来源。“信而有征”意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尽管“征信”一词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但被广泛当作信用调查的同义词,则是在民国初期。民国时期的经济学家王维胭在其1932年出版的《征信与信用调查》一书中提到:“征信事业虽非自我国所始创,然各钱庄之有征信或信用调查甚早。”正是在1932年6月,由我国著名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浙江实业银行等5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成立,标志着我国征信业的开端。
记者在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时发现,尽管80多年前我国就出现了第一家专职征信机构,但改革开放之后征信业才真正进入发展阶段。波士顿咨询公司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个人征信报告》中将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分为探索、起步、深化和市场化发展四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后期~1995年为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探索阶段。1988年,为适应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与此同时,为满足涉外商贸往来企业征信信息的需求,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和国际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合作,相互提供中外企业的信用报告。1993年,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并提供企业征信服务。此后,一批专业信用调查中介机构相继出现,企业征信的雏形逐步显现。
1996~2002年是我国征信业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人民银行持续推动企业征信建设,1996年在全国推行企业贷款证制度;1997年,上海市开展企业信贷资信评级,并进行个人征信试点。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从事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服务实现重要突破。同年底,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地、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2003~2014年,在这11年中,我国征信业不断发展,明确了行业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征信业进入深化发展阶段。2003年,国务院赋于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同年,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率先启动了区域社会征信业发展试点,成立了一批地方性征信机构,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也先后进入中国市场。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并于2006年1月在全国联网运行,弥补了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空白。2008年5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半年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了细化。
2015年被称为“中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这之后,我国征信业正式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在这一年,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试点机构资格的8家机构名单,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正式开启。2015年12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设置了审慎性条件,首次明确了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2016年5月,人民银行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互联网征信行业的信息处理、信息安全以及个人信用评分产品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强调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息。
首批8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试点资格的机构经过两年多的准备依然未获认可,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底,被称为“信联”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横空出世并在2018年2月获得我国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这是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事件,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大数据助推我国征信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应用逐步渗透到各个领域,开启了全新的大数据时代。以数据处理为核心的征信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大数据浪潮的洗礼。FICO中国区总裁陈建认为,现在一切信息皆可以成为信用数据,经过分析后用于证明一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因为数据覆盖广、维度多,因此形成了广义的征信,也就是大数据征信。在他看来,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人脸识别、深度算法等技术的进步,征信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和用途。
与陈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蚂蚁金服董事长井贤栋。他认为,技术变革对征信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进入电子化时代后,数据得到了沉淀和积累,我们开始使用数据统计模型来计算和评估信用,这极大地推动了行业快速向前发展。
大数据对征信数据的来源和形态、征信加工处理方式、征信评估技术、征信产品的传播分享渠道以及征信制度基础进行全面重构,从而对征信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刘新海认为,大数据是征信发展的新动力,作为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新模式,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征信利用先进IT技术,打破了信用强相关、以信贷数据为主要指标的传统征信模式,引入了大量的社交网络、行为习惯等信用弱相关数据,特别是对于征信记录缺失的人群,大数据征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当前,80%以上的信息都是复杂的非结构化数据,包括纸质信息和图片、音频、视频等数字信息,而且这些数据的来源渠道较为复杂,仅对少数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要求。大数据恰恰为收集大量非结构化数据用作征信分析提供了技术基础,而这正是信用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方向。
在刘新海看来,未来,数据量会从个人消费者数量和相关信用描述数据项维度两个方面飞速增加,大数据技术对征信业务的渗透性将会越来越强。
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整个征信行业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管模式、参与者权力与义务等诸多内容,弥补了征信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之后,人民银行不断深化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及行业标准,为中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却未随之完善,两者发展速度的不协调,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背后的问题不断出现。在实际操作中,征信机构不经授权采集信息、强制授权采用信息、一次授权终身使用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个人信息的滥用和贩卖、互联网金融平台被不法分子攻击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等风险不断增加。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曾撰文指出,大量信息采集未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所以在目前互联网大数据的形成上,普遍存在信息来源不可追溯、不可异议、不可纠错,当事人在无意识下信息“被采集”,这严重侵害了信息主体的隐私和财产权益,与国家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主体同意权和纠错权严重相悖,致使大数据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严重缺失!
2017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在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中,要注重把握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和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我国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合理合法地进行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应用是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顶层设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中,《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并未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边界和监管尺度,这导致市场上合法征集信用信息和不当采集、滥用公民信息、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在法律顶层设计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法规,明确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如何进行安全保障,可采集的信息范围、信息使用权限等。
在征信行业发展成熟的美国,对于信用报告的调取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调取是否需要本人授权也给出了清晰的界限。早在1970年,美国就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消费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和消费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进行规范,并出台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确保个人信息被公平、公正、合法地使用。
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尽快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立法,明确个人信息采集与使用的原则及边界,特别是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各自的责权利,是推动我国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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