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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信用卡 > 2011年12月
一剂标本兼治的良药

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呈高速发展态势,在发卡量、交易量大幅增长的同时风险也日益显现,各类问题、纠纷不断发生。针对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达12 年之久,可谓“十年磨一剑”。《办法》剑指信用卡市场纷繁乱象,以“疏导”为“药引”,以“宽严相济”为“药方”,高屋建瓴、全面布局,系统地回应了信用卡业务中发现或潜在的问题,为治理信用卡业务“病症”开出了一剂标本兼治的良药。一年来的施行效果表明,《办法》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市场召唤的有力回应。

《办法》出台前,监管部门对前期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反复征求商业银行等行业成员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望、闻、问、切”认真、细致,全面了解“病症”,准确把握“病根”,对“症”下“药”,开出“药方”。

《办法》面对信用卡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是采取打压、限制、处罚等传统的以“封堵”为主的监管措施,而是找准“病根”,引入全新的监管理念为“药引”,变“封堵”为“疏导”。《办法》正确认识到“跑马圈地”抢占市场份额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商业银行在发卡量高歌猛进的同时,将风险管控远远抛在了后面。因此,《办法》直击信用卡业务“病根”——过度发卡, 没有提出控制发卡量、处罚等强硬的监管措施,而是采“疏导”为“药引”,配之以如下几味为主的温和“药料”。

规范申请行为。规范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要素,明确“重要提示”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表现形式提出具体的要求,“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申请人应当在确认栏抄录相关承诺语句。从源头上解决发卡银行片面宣传和申请人忽视信用卡风险等问题。

规范营销行为。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从根本上扭转片面追求发卡数量、忽视发卡质量的“痼疾”。

规范调查、审查。明确资信调查的范围,确立从严审查的标准,改变长期以来调查和审查不规范、流于形式的现状。

规范授信管理。建立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制度,并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 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这样一来,迫于指标压力,发卡银行过度授信的营销方式客观上必将宣告终结。

在“疏导”的基础上,《办法》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体现了“宽严相济” 的监管策略。比如,针对学生盲目申请、使用信用卡,学生卡风险过高、社会影响较坏等现象,规定禁止向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 附属卡除外) , 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另外,关于先合同义务、超限费、年费等方面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施行一年来商业银行和消费者积极回应的信号来看,《办法》得到各方市场主体的认可,基本上达到了“衡平”的立法目的,即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规范并保障信用卡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一年来,商业银行对照《办法》要求,积极整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业务风险和信用风险也得到良好的控制。与此同时,从媒体报道和客户反馈来看,客户的用卡满意度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放缓扩张步伐。发卡银行普遍调整了“跑马圈地”的抢占市场策略, 放慢发卡速度,从强调发卡数量转向注重卡片质量,发卡量增幅同比有了明显的下降。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第三季度,国内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发卡量约为2.79 亿张,较去年底增长0.42 亿张,增长幅度为17.72%,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7.4 个百分点。

高度关注授信。商业银行在卡片初始授信、特别是白金卡等高端卡片授信政策从严控制的同时,临时调整授信额度也在从紧把握,而且开始对存量卡片展开清理,关注信用卡套现等违规使用行为,关注客户收入等资信变动状况,重新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降低过度授信额度。《办法》施行后,授信额度增速放缓迹象很快显现,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授信总额2.45 万亿元,较一季度的2.09 万亿元增加0.36 万亿元,半年仅增长17.2%。

强化基础管理。商业银行开始对申请资料文本、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流程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环节乱象。同时,加大了规范营销、调查和审查的力度, 在落实亲访亲签的同时,充分核实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工作情况、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等信息;注重对申请人征信信息的审查,切实防范伪冒办卡、虚构资信材料骗取高额授信等,虚假申请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第三季度,信用卡总欺诈损失率为0.34B P , 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14 个BP, 较去年年底下降0.02 个BP。

毋庸置疑,《办法》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从实务来看,《办法》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办法》对申请资料的规定过于详尽,难免过于琐碎。比如,对联系人验证信息的规定、合同信息必须包括章程的规定,笔者认为过于强调风险管控,而对申请人的体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成本及效率考虑不够。笔者建议仅需将联系人电话、地址作为必要要素,章程不作为必要要素,甚至可以取消章程(从商业银行文本看,领用合约基本是章程的细化,章程的存在意义不大)。《办法》有关监管措施“刚性”不足,难免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的规定表面上是一条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过于抽象,在发卡冲动的刺激下,商业银行比较容易规避上述规定,监管无法落实。《办法》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但采取何种措施防控操作风险,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风险监测指标包括哪些基本要素,《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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