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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立法激活信用消费市场——专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裁杨进

  2013 年3 月15 日,在这个处处讲消费维权、全社会呼唤诚信的特殊日子,我国征信业首部“大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征信信息的全面和准确固然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产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而如何加强信息内控机制建设、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也值得商业银行深思。近日,本刊专访了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杨进,请她谈谈《条例》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同时请她分享了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以及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期待。

  《中国信用卡》:您如何看待《条例》出台的意义?

  杨进:《条例》磨剑十年,它的出台对我国征信业具有重大的历史与现实意义,我们基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第一,《条例》将显著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市场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保护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器;反之,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的失信行为乃至肆无忌惮的欺诈犯罪将严重制约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导致市场各方为之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从而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出台彰显了我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心,明确了信用体系的管理者、参与主体以及基本行为准则,随着后续管理细则的不断颁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制化进程将不断深化,统一的全国征信平台建设将日益完善。

  第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一直以来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明确了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规范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和信息使用行为,对信息主体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为公民身份信息与隐私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金融交易安全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三,《条例》将推动我国消费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我国个人消费在G D P 中占比过低、小微企业融资难等一系列难题,增加社会经济活力。近年来,以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与汽车消费贷款为主体的消费贷款极大地激发了中青年群体的消费活力。根据波士顿公司的报告,预计到2015 年,我国消费贷款余额将增长至21 万亿元,而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对征信管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多年难解,对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次《条例》的发布,将进一步加速我国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推动消费金融与小微金融快速发展,为拉动内需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带来福音。

  《中国信用卡》:更多的社会征信机构取得合法身份后,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充分、更全面的信息,这将对信用卡业务的哪些环节或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具体表现是什么?

  杨进:根据《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征信机构将取得合法身份,并按照征信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提供征信服务,银行可望获得更加充分与全面的信息,这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内控管理与营销管理等多个业务条线带来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既是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又是十分严峻的挑战。

  首先,风险管理流程的重塑与优化成为必然需求。一是征信信息的综合化与全面化有助于精简贷前调查流程,审贷时间将逐步缩短,我们的客户可获得更加迅速而便捷的服务;二是银行评分系统与评分模型将进一步优化,审批速度、准确度与科学性将获得提升,银行获取潜在收益与规避潜在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客户满意度将进一步提升;三是批量审批与自动审批将快速发展,银行服务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服务成本将显著下降。过去,由于对客户征信信息把握不足,各家银行的信贷审批均依赖于费时费力的人工审批,人力、资金与时间成本高企。在获得更加充分的客户信息后,这种状况有望改观,批量审批与自动审批将大大加快银行的审批速度,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的服务能力。

  其次,客户信息的综合化与全面化对银行的运营与内控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客户信息管理贯穿发卡银行业务的全流程,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设计、业务运营、内控合规建设等方面对客户信息安全加以高度重视,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最后,客户信息的精细化为精准营销提供了契机。精准营销可以为银行节约大量资金成本与风险成本,征信信息的全面准确将大大提升银行的客户数据质量,有利于银行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分层,更加精准地寻找到目标客户,并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全面提升发卡效益与服务水平。

  《中国信用卡》:您刚才谈到征信信息的全面化有助于增强银行规避潜在风险的能力,我们知道风险管理是信用卡业务的生命线,请问《条例》的出台是否会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体系建设?

  杨进:是的,对此我很有信心。风险信息共享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发卡银行对于风险信息的共享主要依赖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安部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同业风险共享等。但是,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风险信息的采集范围有限,客户风险信息局限于商业银行报送,其他渠道的信息来源相对较少;行际之间的风险信息共享推动更为缓慢,同业间风险信息管理相对封闭,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不畅。以上情况经常导致银行无法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判断,多家银行被共同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我国逐步构建统一的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十分有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体系建设牵头人的地位为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维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征信信息平台与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具有天然的伴生关系,人民银行在管理与推动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将逐渐打破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银行之间风险信息分割的局面,将风险信息纳入统一管理,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也将水到渠成。

  第二,社会征信机构地位的合法化将在客观上推动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我们观察国外的监管经验可以发现,往往是政府主导的风险信息平台管理与商业化的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并存,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从而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风险信息管理平台,此次《条例》的立法显然借鉴了国际征信发展经验。

  第三,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社会单位积极加入人民银行信息共享系统,将有助于推动跨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来自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多类型机构的权威数据将有效弥补单一采集银行风险信息的不足,为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奠定基础。我们深信,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一个多监管部门联动,多类型、跨行业机构全面参与的全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将逐步建立并稳步发展。

  《中国信用卡》:《条例》强调了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请问这会对发卡银行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华夏银行以后将从哪些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杨进:《条例》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一规定对银行的合规经营与客户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客户信息管理贯彻发卡银行业务的全流程,因此银行各个业务环节的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将更为严格化与科学化,客户信息与隐私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从建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并为之做出了一系列扎扎实实的努力。《条例》的出台对客户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系统规定的信息用途使用相关客户信息,禁止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建立健全全流程的客户信息查询与使用管理细则;

  二是全面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业务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我行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 防止员工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四是提高客户信息技术防范水平,不断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五是进一步强化外包业务中的客户信息管理,突出客户信息安全在外包业务与外包协议中的重要地位,持续开展外包监控与客户信息安全检查,强化外包商的合规经营意识、诚信意识与客户信息保护意识。

  《中国信用卡》:从国外征信业的实践来看,您认为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您有何期待?

  杨进:一是在《条例》基础上尽快推动信用立法,不断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立法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相关的法律法规涵盖信用体系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与使用规则、社会信息机构的运行规范、信息公开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就我国目前的信用立法而言,已经出台的法律规章中仅有《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条文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如何处理信用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如何处理社会信用机构商业效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规范人民银行信息收集与对社会机构进行信息反哺的关系等,这些都是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的复杂而且迫切的问题。

  二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机构与信用产品,尽快完善多层次的信用市场参与主体。纵观发达国家信用市场的发展历程,普遍存在的大小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监督机构对活跃信用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社会化的信用机构能够根据市场与客户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信用产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国信用市场的不发达,与缺少这些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有相当大的关系。随着本次《条例》对社会征信机构放行,我们深信未来我国的信用中介与监督市场将大有可为,一个多层次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活跃信用市场值得期待。

  三是大力发展信用消费市场,培养信用消费习惯,提升信用主体意识。国际征信业发展历程表明,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信用消费市场的精心培育,信用主体的培养、信用规则的建立、失信行为的惩戒都需要先进的信用消费市场来孕育。就我国而言,近年来银行卡市场的快速发展对改变公众的现金消费习惯、培养信用消费习惯、提高诚信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继续推动银行卡市场与其他消费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将成为我国赶超欧美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优势的必然选择。

  我国征信业的未来十分美好,简单地讲有两个期待。一是期待我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成,在这个体系内,跨行业、跨地域的不同征信信息将在人民银行管理下进行高度融合并反哺社会,统一的征信平台价值将使银行卡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广泛受益,我国的消费者将获得更加优质和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是期待我国尽快建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发达征信市场。在这个市场内,我们将拥有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发达的信用产品以及多种类、多层次的优秀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征信服务水平将不断提高,个人与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市场将让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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